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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关系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量:0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关系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关系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约定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三、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

  1.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

  2.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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